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进行商标管理活动或者处理商标争议时做出的行政认定,另一种是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中做出的司法认定。这种双轨制的驰名商标认定模式有利于强化法律对于商标的保护。然而,在日常商标管理工作中,笔者发现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其使用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异化与扭曲,驰名商标造假以及驰名商标滥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欺骗了消费者,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驰名商标制度的公信力。 一、问题现状 1.舍近求远,刻意制造假诉讼或虚拟诉讼 近年来,全国各地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大幅上升,其中司法认定尤以其高效、低成本的特点而呈批量生产之势。所以许多企业舍近求远,刻意制造假诉讼或虚拟诉讼来获取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其基本路径是:一个默默无闻,甚至连商标注册地都闻所未闻的商标要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先在边远地区,如内蒙、新疆、宁夏找个托儿,让其作为一个子虚乌有的商标侵权者。然后商标持有人以维权的名义上法庭、打官司,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原告往往会向法庭提供各种企业经营规模数据,比如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费用以及所谓各类民间机构评比的荣誉材料,法院在经过一番书面调查后,通常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下达判决书,认定被告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所有权,并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这种认定文书形式上是真实的,但其所依据的实质内容还是虚假的。 2.孤注一掷,直接采取伪造法律文书的形式 笔者在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某类行业会出现全行业商标皆“驰名”的反常局面,以致没有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倍感压力。于是个别企业为了迅速获取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往往委托一些社会中介和代理公司获取驰名商标认定。而有些无良中介和代理公司会直接伪造法院判决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并且在该法院受理大厅内向企业递交法院文书,制造一种“合法程序”的气氛,而企业完全被蒙在鼓里,支付了大笔诉讼代理费。即使有的企业心存疑虑,却也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就算事后被相关部门查处,伪造法律文书及涉及虚假宣传所受到的相关处罚和宣传驰名商标所带来的商业利润相比起来,还是相形见绌的。因此,许多企业孤注一掷,把委托中介、采取直接伪造法律文书的形式当作获取驰名商标的捷径。 3.宣传变异,驰名商标成为推销产品和服务的工具 目前,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体制采纳了“被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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